2007年7月2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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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债“驻扎”债务人家里16天
非法手段维权只会得不偿失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陈勇

  一个是家在桐乡的债务人,一个是来自河南的债权人。为了讨要一笔争议额为10万元的债务,债权人自认为想出了了一记妙招:和几个兄弟吃住在债务人的家,还把人家的老父母赶出了家门。他做梦也没想到,这一招给自己招来了徒刑。

  野蛮讨债
  来自河南鄢陵县的赵国堂为了在桐乡要到10万元欠款,叫上一帮兄弟在桐乡的债务人孙国强家住了16天之久。7月20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赵国堂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另两人分别被判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今年3月6日下午,赵国堂找到了位于桐乡崇福镇的孙国强家中,但是孙并不在家。赵对孙的父母称,孙国强欠了自己10万元钱,如果不还,就住在他家不走了。说到做到,赵国堂还叫来了马迎、赵四民两人帮忙,三人三班倒轮流住在孙家。这个讨债“三人行”还把孙的老父母赶出了家门,而他们在孙家一住就是16天。
  3月22日,孙国强的父母再也忍不下去了,愤而报案。孙父称,其儿子欠的是赌债,而赵国堂也没有欠条。
  因涉嫌非法入侵他人住宅,赵等三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桐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没有查明赵和孙之间到底存在什么债务关系,但法院认为,赵国堂等三人为了索要债务,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时间长达16天,对孙家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讨债的教训
  赵国堂野蛮讨债不但分文没讨回,反而惹来牢狱之灾。这两年,类似的因为讨债而讨出非法拘禁或非法侵入住宅罪名的事情时有发生。
  一位西方的哲人以“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描述,生动地诠释了私人住宅神圣不可侵犯的法理。
  在我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指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债权合法与否暂且不论,以赖在人家家里不走的方式讨债是极其不明智的,这还触犯了我国的刑律。法官提醒,即便维护正当的债权,也应当采取诉讼等正当的方式,否则会得不偿失。而要有效地主张债权,就要保管和搜集好借条等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有了这些材料,打赢官司应该是不难的。